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现就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2011年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基本原则:一是市县先行。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根据上级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和标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二是省级奖补。省财政厅、教育厅将根据各地出台的资助政策、经费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进行奖补;三是建立机制。各市县要按照上级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学前教育情况,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保障机制。

二、资助内容

各市县要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各市县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三、资助对象和标准

各市县要按照在校时间每生每天不低于2元(一年按200天计算)的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资助。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市县资助资金实际发放情况进行奖补。

补助对象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幼儿;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幼儿和残疾幼儿。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加强宣传。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资助资金,确保资助政策执行到位。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公开资助政策、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完善信息,夯实基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园要做好学前教育资助报表、信息的上报工作。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助儿童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要对申报表(附件1)、资金发放记录等文字资料按照档案、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规范管理。

(三)通力合作,狠抓监督。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在园儿童人数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免除资助幼儿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未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困难幼儿资助的幼儿园不得享受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

 

附件:学前教育国家资助申请表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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