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临时救助
一、项目名称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
二、补贴对象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2、因病、因灾、因学等原因造成家庭出现临时困难的家庭人员;
3、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
4、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三、发放标准
1、城乡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患重、特大疾病,通过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等医疗保险报销后,造成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按照自费金额的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30000元;低收入家庭医疗费用自费金额超过5000元的,按照自费金额的2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20000元。
2、因住宅火灾、溺水、雷击、车祸等突发性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较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给予5000-20000元救助;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亡故的给予30000元以下救助。
3、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不含自费择校生家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0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
4、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或门诊看病后,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全部费用给予临时救助。
5、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500-2000元救助。
6、对因司法原因需临时救助的个体,给予5000元以下救助。
四、申报流程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同时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救助管理机构受理救助申请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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