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林业局、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和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关于做好2016年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林基贷〔2015〕30号)工作要求,为做好我省2016年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根据各省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提出并确定该省年度贴息资金预算规模,并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备案。对已纳入省年度计划的贷款项目方可申请财政贴息资金,凡是没有列入当年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的项目,将不允许申请该年度财政贴息资金。
按照国家要求,林业贴息贷款计划不允许跨年度使用,凡列入2015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内的项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贷款合同者,须重新申报2016年贷款计划。
二、申报重点
各地要认真把握林业贴息贷款扶持重点,切实服务于林业建设大局,紧密结合当地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度,以及金融机构对贷款项目的相关要求,认真组织申报2016年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
(一)积极推进生态林业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林业资源培育类项目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工业原料林项目建设。
(二)大力发展民生林业,重点扶持林下经济、木本油料和林业小额贷款项目建设。
(三)深入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大对国有林场(苗圃)林业贷款项目扶持力度,积极支持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建设。其中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权限部门的批准文件,贷款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和破坏森林景观的基础设施建设。此项贷款主体仅限于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其他主体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和森林生态旅游项目不在支持范围之列。
(四)继续支持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从事的林业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带动示范作用强、惠农增收效益好的林果收购加工和有利于促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林业产业发展方式的技术改造升级的林产品加工项目建设。
(五)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身份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界定)。在贷款贴息规模既定的前提下,本项重点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项目(30万元以下),主要扶持油茶、经济林和工业原料林建设。
三、申报要求
(一)各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的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农户和林业职工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行文(编林业文号)申报项目,除十个省直管县(市)外,其余财政直管县(市)纳入当地省辖市进行上报。申报文件中应明确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总体思路、选项原则和扶持重点,以及建设规模较大的重点项目等有关情况。
(二)要切实认真做好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申报林业贴息贷款计划项目的评审论证,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对申报计划项目单位资质和信用情况、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标准、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情况、所属规划区域类别、生态环境承载情况、项目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重点选择经济效益好,带动示范效应强,兼顾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优质项目分类上报。并附报完整的评审论证结果。
同时,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自有资金率、项目单位成本等考核指标的合理性、真实性、科学性审核;对林业龙头企业加工项目要加强其对促进农民增收效果的考察,切实发挥其带动示范作用。
(三)林业龙头企业贷款项目必须采取“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林业资源开发,并在促进农民增收、现代林业产业建设方面具有显著的带动、示范作用。各地在上报林业龙头企业贷款项目时,要一并上报有效期内的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和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相关认定材料。
(四)申请贷款规模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附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规模在30—3000万元之间的项目需填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见附件3)。
(五)各单位要认真填报《2016年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确保分类准确,数据真实。表中“项目规模与内容”栏内必须明确树种、林产品加工生产类型和相应建设规模。将林业龙头企业的造林项目统一并入“工业原料林(含木本油料)及沙区种植业项目”大类中填报。已在以前年度申报计划并取得财政贴息资金的贷款项目单位如需继续申报2016年度计划,需报送2016年建设项目与以前年度建设项目的差别说明。
四、其它事项
各单位务必于10月30日前将申报的贷款项目计划、贷款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一式四份。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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