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
管理办法
(濮县贫指〔2018〕5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6〕978号)、《中共濮阳县委办公室 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县发展村级产业项目、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濮县办〔2018〕22号),结合我县光伏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我县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不具备单村电站建设条件的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
第三条 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
第四条 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五条 由濮阳县澶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统一运维和发电收入结转工作。县供电公司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濮阳县澶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专户,扣除运维费用及税金后由该公司划拨至光伏电站所涉乡(镇),再由乡(镇)发放至具有光伏扶贫电站产权的村,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濮阳县澶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专户,并由该公司划拨至光伏电站所涉乡(镇),再由乡(镇)发放至具有光伏扶贫电站产权的村。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用以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应首先保障所关联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收益。
第七条 具有光伏扶贫电站产权的村,依据本村贫困人口数量、贫困人口的贫困程度、电站年度收益金额等情况,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八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乡(镇)政府切实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
第九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工作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由县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具有光伏扶贫电站产权的村按年度录入贫困村收益分配信息。
濮阳县脱贫攻坚指挥部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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