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补贴

一、指标解释

 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是指从1961年底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也称40%社会救济。

二、政策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民〔1982〕城14号)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补办精简退职老职工40%救济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民〔1982〕城84号)

3、濮阳市民政濮阳市财政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200993号

三、申请受理条件

1、精简退职时间必须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参加工作时间必须是1957年年底以前。

2、参加工作的单位是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及职工制武装民警。

四、目前发放情况

标准每人每月100元,按季度社会化发放。此类人是历史延续发放,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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