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标解释
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是指从1961年底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也称40%社会救济。
二、政策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民〔1982〕城14号)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补办精简退职老职工40%救济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民〔1982〕城84号)
3、《濮阳市民政局、濮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濮民文〔2009〕93号)
三、申请受理条件
1、精简退职时间必须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参加工作时间必须是1957年年底以前。
2、参加工作的单位是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及职工制武装民警。
四、目前发放情况
标准每人每月100元,按季度社会化发放。此类人是历史延续发放,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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