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省住房保障政策和《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濮政)〔2015〕66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的通知》(濮政办〔2015〕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
一、保障范围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县城区内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城区改造拆迁过渡安置户;政府确定的其他保障对象。保障范围内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安排实物配租。
二、保障条件
1.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410元(含) 以下,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实物配租保障条件:家庭收入符合县政府规定的标准,县城区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单身家庭为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两人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17平方米,三人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四人及四人以上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按照保障标准,城镇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发放住房租赁补贴5元,城镇非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发放住房租赁补贴4元。租住公有住房或自有住房的按面积核减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四、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县城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城区改造拆迁过渡安置户等,执行每平方米每月租金4元标准。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每人保障20平方米,执行每平方米每月租金1元标准,保障标准以外的其它面积执行每平方米每月租金4元标准。
3.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保家庭享受低保人数为一人的保障20平方米;享受低保为两人的保障34平方米;享受低保为三人的保障48平方米;享受低保为四人及四人以上的保障60平方米。保障标准以外的其它面积执行每平方米每月租金4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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